问题 | 四川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署、履行合同过程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了对方当事人大量的财务。在此基础上,若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别,便可以依法立案调查。具体列举以下五种典型情况: 1.行为人利用虚假的单位名称或冒充他人身份来签订合同; 2.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物; 3.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前提下,以先履行微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持续签订并履行合同; 4.行为人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是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5.行为人通过其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关于诈骗金额的具体衡量标准,并未在上述条款中予以公示,一般情况下会由各地区的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实情制定相应的数额规定作为立案参考。因此,如果您希望了解更确切的立案标准,请查询当地的公安机关公布的相关数额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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