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皇姑区刑事拘留由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最终审批权通常归于人民检察院。当公安机关有必要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时,将提出申请,并经由同等级别的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整个法律程序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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