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转刑事拘留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转为关押于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特定人员实施的法定强制措施之一种变化。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由于被告方的行为触发了相关条文的审核标准,亦或是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采取拘留手段,但具体的原因还需依据实际案情来判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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