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会见律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都具有与律师进行见面的权利。
2、然而,对于那些已经被决定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点;若他们没有固定的住所,也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才能够离开制定的居所。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的同意,不得与其他人进行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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