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阶段律师可否会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完全有权利接触和聘请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法律协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辩护律师能够代表当事人进行申诉和控告; 其次,辩护律师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再次,辩护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最后,如果拘留期限届满且未获得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请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达到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目的。同样地,如果逮捕期限届满并且已经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或变更了强制措施,辩护律师也可以请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实现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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