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带一些什么东西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禁者可允许携带有实际用途的生活必需品,比如洗刷用品、衣物以及被子等。对于亲属或朋友送来的生活必需品,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物品不存在安全隐患后,工作人员将其转交至被拘留者手中。探访者若想会见被拘留人士,必须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而被拘留人士的委托律师在会见绑架嫌疑人之前,还需出示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拘留所的警务人员有责任对上述凭证进行核实,并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的详细记录表格,以便能够及时为探访者安排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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