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在看守所用钱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资金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例如购买必需的个人护理用品及其他维持生存所需之物,家属可以考虑为当事人提供经济支持。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 第一种是,家属可选择直接向看守所提交寄款,或找到看守所在职执勤的公安民警并告知相关信息; 第二种则是家属直接去看守所存入现金,然后由看守所将资金分配至该名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账户中,以便于其在看守所内进行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无法直接在看守所内使用现金,必须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实现资金转移。 此外,看守所内的饮食供应均属免费服务,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若在执行完相关程序后,仍有剩余资金,将会全额归还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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