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
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对没有在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
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
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