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会被折磨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并不等同于会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当侵犯。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必须在其居住场所接受监视居住,若无长期固定之居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亦可选择在指派的居所中执行相关事项。 然而,对于涉嫌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实施恐怖活动的案件,如果在其居住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可能影响到侦查工作,则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在指派居所内执行此项指令。 此外,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绝不能与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相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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