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延长羁押期限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开展侦查工作并决定进行羁押时,通常情况下会设定两个月作为审期。
然而,根据实际需要,这个时间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至三个月。倘若涉及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案件,则需由对应地区高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作出决定后,方可延长至四个月。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行径严重,且可能被判定为处以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在按照上述规定的最长羁押期限满之后,仍然无法完成全部侦查工作的话,应经过相关省级行政区域检察院的批准或决议,才能再次延长至四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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