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案件异地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异地传唤过程中,只能指引犯罪嫌疑人员前往其所在的市与县所设定的特定场所,或抵达他本人的居住之处进行审问活动,然而在实施此项行动之前,必须先行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所出具且具有合法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换言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明示,公安机关并无权利在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而仅能依法要求他们在上述提到的市、县范围之内的规定地点或其个人居所接受审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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