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一般在什么场所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手段是由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的。
视情而定,这款强制命令或许会要求被监视居住人在其现有的住所或者预先确定的居所接受监督和管理。 若没有固定住所,被观察者则需要在特定的居所中履行此责任。 针对那些涉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或者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人员来说,如果在他们目前的住所进行监视可能不利于侦查工作,那么则需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才能将监视场所设定在事先预定的居所。 监视居住本质上是一项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旨在限制被监视人在特定时间内不能离开住所以及指定居所,同时对其实施的行动进行监控并减少其行动范围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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