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牟利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三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针对贩卖毒品罪这一罪名,其成立与否并非以牟取利润为唯一或必要要件。本条款详细规定了涉及购买、转售、运输及制造等各个环节的毒品犯罪行为以及应承担的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也对各种情况进行了细致的量刑标准划分。然而,在法条中并未对贩卖毒品是否必须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明确表示,这意味着即便被告人口头或者书面承诺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的获取,一旦他们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环节,仍有可能被判定为贩卖毒品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并不以牟利为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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