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死刑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死刑:
(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当然,可以判处死刑不等于一定判处死刑,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形势制定、调整本省、自治区范围内判处死刑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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