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运输毒品司法解释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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