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高关于毒品司法解释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毒品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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