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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高关于毒品司法解释
分类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毒品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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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1: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