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管辖权怎么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若同一位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因涉及不同法律事实,包括涉及经济领域纠纷以及涉嫌经济犯罪两种情形兼备,则应将经济领域的纠纷案件以及涉案的潜在经济犯罪案件分离开来单独审理。
这无疑表明了在涉及到包含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双重性质的合同诈骗罪案件当中,如若同时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必须对其分别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及法律应用的准确性。 而在决定此类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案件的司法权限时候,通常需综合考虑如下几方面的要素:首先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即哪种情形下发生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该案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是被告人的居住所在地; 再者是合同履行地。 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可能需要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由相应法院作出裁决与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当遇到对应多个具备审理权的法院时,则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是指派相关管辖法院等方式来最终确定能进行审理的法院。 因此,总而言之,有关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来明确,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受到审判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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