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知情无获利帮信罪一般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即行为人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并且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协助。若行为人对此毫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则通常无法满足“明知他人犯罪”这一主观要件,从而无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即便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但客观上却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而他人正是借助此账户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行为人便可能因这种客观上的协助行为而面临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权衡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实际行为表现、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经济收益等多重因素,以判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若行为人确实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一无所知,且未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处罚金。然而,倘若法院认为行为人本应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所察觉,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那么便可能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裁决。总而言之,在行为人毫不知情且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并不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最终的判决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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