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生产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与生产及贩卖假药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关联性,然而它们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而言,这两类犯罪行为之间分别存在着以下几点显著差异:
第一,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有所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为假药,其涵盖内容相对较为狭窄;反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则更加广泛,主要涉及到掺假、掺杂、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及用不符合品质标准的产品替代合格品等行为; 第二,行为特征方面也有所差别,根据假药罪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生产还是售卖假药,均可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但相较于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需达到相应的量额方可构成; 第三,处罚程度方面两者亦有较大差异,假药罪的最高处罚为死刑;然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大惩罚则为无期徒刑。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都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当然,生产商或者经销商自身是否旨在获取利润并不会直接影响相关罪行的成立与否。在实际生产环节中,行为人都必须明知自己正在制造假药仍对此持乐观或是容忍的态度;至于在销售环节上,行为人则需要具备明确的认知,即他们知道所销售的是假药,否则他们将无法被指控为销售假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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