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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减刑的三类人是指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通常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
这是因为这些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为恶劣,情节严重。
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质犯罪而被判处死刑并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会依据其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限制减刑。
此外,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质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将被禁止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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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