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属于抢劫罪的八种情形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入户抢劫”,即犯罪分子侵入他人住宅进行抢劫;
其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公交车、地铁等; 再次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行为; 还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两种情况; 此外,还包括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持枪进行抢劫以及抢劫军事用品或在处理自然灾害、紧急救援等活动中使用的物资。 然而,如果没有涉及到以上八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比如在街头对普通行人实施的一般的抢劫行为,且并未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就不能被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