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有不作为形式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传统意义上,抢劫罪主要体现为积极行为方式,即通过采取暴力手段、胁迫或者其他方式直接侵占他人财物。
然而,在学术理论层面上,的确存在一种不作为形态的犯罪存在可能性,亦即通过不履行法定责任来构成为刑事犯罪。 例如,一个原本负有预防他人受到抢劫危害的人,因为粗心大意或者是刻意不履行职责而最终致使其受害者遭遇到抢劫事件,这种情况下他的不作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参与抢劫罪行。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包含不作为形式。 这个法条仅仅列出抢劫罪行的积极行为方式,比如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威胁恐吓或者利用其他方法等。 因此,基于现有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断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抢劫罪并无确切的不作为形态可言。 综合上述观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抢劫罪实际上并不具备不作为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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