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绑架罪的后果加重形式确属客观存在。在本法规则中,明确列述了针对绑架罪应适用的基本刑罚:即对行为人施加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惩罚,且需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的经济制裁;若情节轻微,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戒,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此外,该条款还特别规定了后果加重形式的具体情况:倘若犯罪分子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者实施杀害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者,导致其重伤乃致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就必须接受无期徒刑甚致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要被剥夺全部财产。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绑架罪的后果加重形式确实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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