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差异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某程度的轻伤(划分为一级),则将判刑期设定在一年至两年的范围以内;
如果受害者遭受的只是轻伤级别较低的二级伤害,量刑起点则设定在六个月的拘役至上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 在这个设定的量刑起点之上,可以依据更多的伤害后果或者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增减判处的刑期,从而得出最终的基准刑。 2.该罪行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健康权益。 这里所提到的“身体权”,是指以保护自然人的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核心内容的一项人格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既然侵犯的主体是别人的身体权,那么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就不能视作犯罪。 除非此种身体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并违反了相关的刑法规范,方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涉嫌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具有实现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在事前,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够给被害人带来何种程度的伤害并不一定能够清晰地预见和追求。 无论之后出现何种程度的结果,均在其主观意图的掌控之中,因此,一般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断定到底是属于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行为也可能遭遇到犯罪未遂的情况。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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