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着手标准最新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绑架罪的施行起点在于行为者实际展开了绑架行径,即以向对方索要财产利益为目的,对他人进行绑架或将其作为人质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者取得了对被绑架者人身自由与安全的非法控制权,无论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勒索财物或造成人员受伤等预定结果,均足以构成犯罪行为的起点。因此,我们应尊重法律规定,将绑架罪的施行起点界定在行为者开始实施绑架行为之时,而非以是否成功勒索到财物或是否对被绑架者造成伤害为评判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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