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和考察,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以下五个要点,来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估判断。
首先,考察期的长短应该与罪犯所犯之罪的性质相匹配。 比如,涉及到抢劫、故意伤害并导致他人重伤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由于这些罪行性质较重,因此其相应的考察期也应设定得偏长。 其次,考察期应当与个体的人身危害性相吻合。 对于那些曾有过违法行为记录,或平素生活中具有严重不良习惯的青少年,他们的考察期应该设定得比初次触犯法律且日常表现优秀的青少年更长。 再者,考察期的长度还需考虑可能会被判罚的有期徒刑期限。 对那些预计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期小于六个月的罪犯来说,其考察期通常应设定为六个月;而如果可能被判处的最低刑期接近一年,则不太适宜采取六个月的考察期。 第四点需要关注,考察期的设置应注意同案犯之间的平衡。 地位和作用等同的同案犯,应该得到相同的考察期;而主犯的考察期应该设定得比从犯长;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或者两者皆无,但是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却存在显著差异,那么他们的考察期也需要相应地予以调整。 最后,我们建议在制定考察期时,尽可能地避免将半年的考察期全部占用,从而给后续考察期的变更留下余地,并且不要让保释等待期满,而考察期尚未结束这种尴尬局面发生。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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