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刑三年以上能否申请监外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罪犯,原则上可适用监外执行。
所谓监外执行,乃是对被判决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而言,由于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于是得到有关部门的决定,暂时不必收押在监狱内,或者在初次收监之后进而改为缓期监外服刑,这项刑罚执行权责由社区矫治机构代为履行。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死刑或死缓且尚未接受减刑的罪犯,必须毫无例外全部立即送往监狱收监。 可见,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才能发现有必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主管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审批。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期限将被计入刑期之中。 一旦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消除,若刑期尚未结束,则应继续关押于监狱; 若是刑期已经期满,则应依法将其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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