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犯用什么方法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静脉注射处决法:
此方法通过将致命药物持续地注入死刑犯的静脉血管内来实现。 罪犯被束缚在特定的行刑座椅上,其脚踝、双腿、手腕、胸部以及头部皆已得到妥善捆扎。 医疗设备会时刻对犯人的生命体征进行监测,如有心脏问题,行刑人员通常会事先给予镇静催眠剂以抑制其知觉,并辅以肌肉松弛剂以放松其心肺功能,最后,剧毒的氯化钾将会使犯人心脏停止正常搏动。 2.电椅处决法: 在实施电刑过程中,犯人需被牢固地固定在特制的椅子上,通常需要三位或以上的行刑人员共同操作,每个人面前均设有一个电击按钮,但实际上仅有一个按钮与电极相连。 如此设计旨在减轻行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因为无人知晓真正按下按钮的是哪位行刑者。 3.毒气室处决法: 犯人会被囚禁于一间不锈钢密闭室内,行刑开始后,行刑人员会开启一个阀门,液态氯化氢便会流入犯人所坐的椅子下方的盘子之中。 随后,氰化钾或氰化钠将被缓缓滴入盘子,进而生成致命的氰氢气体。 4.绞刑处决法: 这是历史最为悠久的一种行刑手段。 在行刑之前,犯人需接受称重,并依据体重为其腿部绑定相应重量的物体,以确保犯人能够迅速被绞杀。 绳索将套在犯人颈部,同时撤去其脚下的支撑物。 5.枪决处决法: 这种行刑方式在西方国家并无固定模式可循,多数情况下,五名行刑人员会在犯人身前列队,并向其开枪射击。 为避免行刑人员遭受报复,其中一名行刑者的枪膛内不会装填子弹。 因此,即便报复者了解到五名行刑者的身份信息,也无法准确判断究竟哪把枪内没有子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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