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夺罪判了可以上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抢夺犯罪的法律立案标准。
抢夺罪,根据定义,是指以暴力手段抢夺数额较大的公共或者私人财产并实施多次抢夺行为的犯罪。 其立案和追诉的司法规定如下: 第一,抢夺的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千元到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诉。 第二,抢夺的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五百元到一千五百元的,如果存在以下十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视为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 1.曾经因为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而受到过刑事处罚; 2.在过去的一年中,曾经因为抢夺或者哄抢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3.在过去的一年中,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抢夺行为; 4.使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进行抢夺;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抢夺;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居、救济款物;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抢夺;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然而,即使抢夺的公私财物价值较大,但是并未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同时犯罪者为初次犯罪,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并且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考虑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1.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得赃物较少,而且并非主谋的; 3.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高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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