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机动车案件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盗窃机动车案,亟须将其置于案件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范围之内,至于赃车流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亦应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侦破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系列性盗窃机动车案,应有最初予以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在必要情况下由具有主要犯罪地职能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工作,并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指派立案侦查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应积极扣押或协助有关管辖单位追回被盗窃的机动车辆,对于追踪到被盗车辆后,必须立即移送给相关管辖单位进行公正合法的处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扣留或索要费用。 凡是出现故意拖延交付的情况,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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