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职人员违规操作,以极低价格进行股票交易从而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案件涉及到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额; 其次,该行为倘若对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致命影响,让其陷入停滞状态长达六个月之久,甚至面临破产、吊销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等困境; 最后,若此类违法举动还对国家利益带来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都应被视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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