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买卖弹药罪如何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非法买卖弹药行为的刑事案件中,构成犯罪所需满足的立案标准主要如下:
对于军用子弹而言,数量不小于十枚; 对于气枪铅弹,数量须达到或超出五百枚; 而其他类型非军用子弹,涉案数额则不应低于一百枚; 同时,还包括手榴弹一枚,各类炸药、发射药及黑火药共计一千克,以及烟花爆竹药三千克等附带物证; 针对雷管类物证,其数量应在三十枚以上; 导火索和导爆索的长度须达三十米或更多。 此外,若拥有生产爆炸物品资质的企业在制作过程中未能按规定的品种进行,或者虽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机构却超过了法定限额,亦或者重复进行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均可认为符合此项指控的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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