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诋毁商业信誉立案标准具体如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恶意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若对照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皆需要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立案调查:
(I)实际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 (II)虽然经济损失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首先是导致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长期无法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状态,从而延长了六个月以上的停业或停产期; 其次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现代化传播媒介,大肆宣扬损毁他人的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