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级公安机关能不能直接立案侦查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派出所的层面来看,若想发起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只需在具备了一系列明确且具体的法定立案条件下进行。
司法解释中对此提出了明确的约束性标准,即: 一、有犯罪事实实际发生; 二、犯罪嫌疑人理应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行为仅仅构成了犯罪的既定事实,但在法律上无需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此类情形不需立案展开调查。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的调查权限应属本司所负责的范围之内。 例如,关于由民间矛盾引发的斗殴或损坏财产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警方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问题。 假如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约定,此种情况便不必进行处罚。 然而,如果调解过程未能达成共识,或是达成约定之后未能如实履行,公安部门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必须通知当事人有权根据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依法向当地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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