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伐林木35立方米要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我国关于滥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指出,其中的立案标准如下:
对于滥伐程度较轻者,立案起点定在滥伐林木十到二十立方公尺或者幼树数量达到五千至一万棵;若滥伐程度较为严重,则立案起点设定为滥伐林木达五十立方公尺及以上,或者幼树数量占据两千五百棵以上;而对于滥伐程度极其严重者,立案起点规定为滥伐林木规模超过百立方公尺,或者幼树数量超出五百棵以上。
法律依据: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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