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有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实,符合管辖范围就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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