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案件是否有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有“受案”。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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