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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