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贪污受贿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贪污受贿罪的新立案标准是指,个人贪污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千元即可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数额并非按期累计,而是需要一次性的满足条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没有达到这个数额标准,但如有故意不达成此目标的行为,或者产生了其他不良影响,同样可以被视为犯罪进行立案调查。 对于贪污金额在3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案件,我们称之为“大额”; 而对于贪污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案件,若涉及挪用救灾、抢险、防洪、社会捐赠等专项款项物资,或者因为贪污受贿曾受到过组织纪政纪处分,则可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将依法予以立案,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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