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受贿罪中如何认定通谋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共同贪污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共谋”行为的判定通常需综合考虑如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首先,若各参与人员在接受贿赂事宜上,事前存有明确的商讨以及合作意愿的约定,可以初步地判定存在“共谋”的事实; 其次,倘若在贪污行为实施过程中,其中一方实际执行了贪污行为,而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明知此事并积极给予配合与协助,那么同样可以视为存在“共谋”的情形; 最后,即使在事前并无具体商议的前提下,若在事后对已经发生的贪污行为及其所获得的财物进行了确认与分配,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共谋”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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