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间主任是贪污罪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车间主任能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这要取决于诸多特定的因素。
倘若该车间主任隶属于国有性质的公司或企业,并在其中担任公务岗位; 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并在此履行公务职责,那么他/她便有可能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产,从而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然而,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则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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