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立案前退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贪污罪的案件立案之前进行了全部款项的偿还,这一行为具备成为法典量刑过程中予以减轻责任的要素。
若是事件中的贪污数额相对较小,并且涉案人员展现出积极主动的还款态度,那么对于案件的严重性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有可能整个事件不会被地区法律部门视作犯罪行为加以裁决。 然而,若调查结果显示出贪污数额较大,或是出现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即便在案发前对贪污所得部分进行了归还,法律部门仍会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审判,并在量刑过程中充分考量后为当事人减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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