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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全部退还怎么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贪污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谓的“全部退赔”实际上是指涉案人自愿主动地将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所得的所有财产无偿返还给相关机构或监管部门。
然而,如何判断是否真正实现了全部退赔,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
首先,必须确认涉案人所退回的资产是否全面覆盖了他/她通过贪污活动所获得的所有非法财富,这其中既包括直接获取的现金、实物等有形财富,还应包括期权、股权、利息收入等无形的经济利益。
接着,退还财物的时间节点亦至关重要,若能在案发之前主动归还,通常会被视为已经完成了全部退赔。
除此之外,退还财物的方式是否积极主动、是否毫无保留,同样是衡量是否实现全部退赔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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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