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行贿罪的案件中,对于相关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裁定,其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经办人员在行贿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对行贿事件的参与度,其次是他们在此次行贿活动中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最后则是结合犯罪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分析判断。
若经办人员有明显迹象表明他们积极参与了针对行贿事件的策划与执行工作,抑或在行贿事务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功能性影响力,那么此类经办者很可能会被视为主犯,并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然而,另一方面,如果经办人员在参与行贿行为时是基于他人的强制压力或欺骗引诱,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力相当有限,那么他们遭受的刑法惩罚可能会相对较轻,甚至能获得减轻刑罚甚至直接免予刑事处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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