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列费用是不是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借物品报销之名进行贪污的行为并不一定被认定为贪污罪。
贪污罪的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权优势,非法侵占、盗窃、骗取以及通过其它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径。 假若虚构费用是身为国府官员者,试图以此手段非法获取公共财物,并且满足了贪污罪所有的构成要素,那么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倘若虚报费用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图,或者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并非国家公职人员,那么这种情况下,贪污罪便不能成立,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例如诈骗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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