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贪污罪属不属于职务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农民并未能成为贪污罪的潜在罪犯。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 其一为担任政府部门公职的工作人员; 其二则是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其他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 然而,若农民在某些特殊情境中,如被委托执行公务活动时,实施了贪污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犯贪污罪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便可归类于职务犯罪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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