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能否并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有可能进行合并处罚的。
所谓贪污罪,即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侵占、窃取、欺骗或通过其它违法手段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而滥用职权罪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滥用职权,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当一名犯罪分子同时触犯了贪污罪行与滥用职权罪行时,并且这两种行为各自独立地符合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该根据数罪并罚的法律原则来对其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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