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可以是受贿罪的主体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教师并不属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指向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担负公职并纳入国家编制内的从业人员。 这样的人员不仅仅包括国家机关中的普通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当中担任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由国家机构及各级国有单位统一派遣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还有那些依法参加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单位以外的人员,均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如果在特殊的情境之下,如涉及到学校采购招标这类公务事宜时,具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同时又非法攫取他人的钱财,为他方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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