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团体是不是行贿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人民团体并不具备成为行贿罪主体的资格。
行贿罪适用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须是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 而所谓的“人民团体”,则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青年联合会、工会、妇女联合会等各类群众组织。 尽管在特定情境下,这些团体可能会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活动,然而它们本身并未被纳入行贿罪所规定的主体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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