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工挪用公款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详尽规定的第二百七十二条款,挪用资金罪作为一项特定罪行,系指向由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组织聘用的在职员工,借助其职务相关的优势便利,私自挪动本单位资金以供个人随意支配或借予他人,且涉及到的资金额度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尽管未超过三个月,但其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盈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
针对临时工挪用公款这一行为,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名临时工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也需确认他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若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那么该名临时工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紧接着,我们需要对该挪用款项的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及该挪用行为是否持续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其是否进行了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若所有上述条件均得到满足,那么该名临时工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挪用资金罪。 最后,倘若该名临时工在受到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可以考虑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 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总而言之,临时工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严谨的法律分析。 若该名临时工确实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素,并且在受到公诉之前已经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考虑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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